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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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83号

  借款人(抵押人):蒋兴天

  共同还款人:朱会云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蒋兴天、共同还款人朱会云、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7201410046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009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57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17289.59元、利息人民币18117.95元、罚息人民币1006.8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80号

  借款人(抵押人):靳开卫

  保证人: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靳开卫、保证人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6201610088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620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07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58718.13元、利息人民币30405.8元、罚息人民币584.8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40号

  借款人(抵押人):凯赛尔·喀哈尔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吾尔尼沙吉丽·毛依东

  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8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凯赛尔·喀哈尔、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吾尔尼沙吉丽·毛依东、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1201910057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683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8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9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61025.6元、利息人民币31849.64元、罚息人民币1583.17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8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57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宏梅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哈俊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宏梅、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哈俊虎、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8201810007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991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5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6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72500元、利息人民币23869.19元、罚息人民币550.8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0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加星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加星、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5201610052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722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1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3301.14元、利息人民币1841.94元、罚息人民币12.5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28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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