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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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纳一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纳正贸易有限公司、邵志升、李晓红:

  借款人新疆纳一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志升,保证人新疆纳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红,抵押人、保证人邵志升(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612064317)、李晓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911143621)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于2023年8月3日签订了乌行(2023)(科技支行)借字第2023080300000006号《借款合同》、乌行(2023)(科技支行)保证字第2023080300000005号《保证合同》、乌行(2023)(科技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23080300000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整(壹佰贰拾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本公证处对上述合同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12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公证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贷款于2024年8月11日到期,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全额贷款。后经申请执行人多次催款,贷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按期全额兑付,截至2025年3月19日逾期221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190000元(壹佰壹拾玖万元整)、欠付利息73458.81元(柒万叁仟肆佰伍拾捌元捌角壹分)(含罚息、复利),本息合计人民币1263458.81元(壹佰贰拾陆万叁仟肆佰伍拾捌元捌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900元(玖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助理高坤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82号

  借款人(抵押人):梁静

  保证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梁静、保证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82017100261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634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4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6997.12元、利息人民币1345.2元、罚息人民币148.0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86号

  借款人(抵押人):梁静

  保证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梁静、保证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82017100259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634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3639.26元、利息人民币1221.78元、罚息人民币136.3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来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6200205200217)

  我行于2024年4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来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6010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4年4月26日给借款人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来提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6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4 年4月26日起至2054年4月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7月4日作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38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来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 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来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4006010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年8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外力·麦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8403102810)

  抵押人:布麦热木·阿布来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8601202820)

  我行于2023年2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外力·麦麦提及抵押人布麦热木·阿布来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2064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3年2月15日给借款人阿布都外力·麦麦提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5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3年2月15日起至2053年2 月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50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外力·麦麦提及抵押人布麦热木·阿布来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 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外力·麦麦提及抵押人布麦热木·阿布来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3002064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年8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则孜·玉山(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8106043212)

  抵押人:海尼古丽·托合尼亚孜(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9305091123)

  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5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则孜·玉山,抵押人海尼古丽·托合尼亚孜及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185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1年6月1日给借款人艾则孜·玉山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77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起至2041年5月3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30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则孜·玉山,抵押人海尼古丽·托合尼亚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则孜·玉山,抵押人海尼古丽·托合尼亚孜及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4185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年8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74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贞玉

  保证人: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贞玉、保证人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32017100274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395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5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期限7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607.77元、利息人民币1446.45元、罚息人民币230.2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27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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