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的名誉“保卫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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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如今,微信已成为重要的社交与工作平台,不少人遇事会发到微信群里,让大家评理。可一旦这样做,就必须注意言论边界和表达方式,如果在微信群发表对他人的贬损言辞,就有可能构成侵权,须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事实“吐槽”业委会 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郑女士与杨女士同为海南省万宁市某小区的业主,杨女士同时也是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杨女士与郑女士因业委会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存在分歧。

  “杨女士不开车,为什么要以业委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免费停车待遇?”“这个杨女士,手握业主赋予的权力,不做人事,凡是不和他们为伍的商家和个人就往死里整”……

  从2023年12月起,因小区里有人私下享有免费停车待遇、游泳池长期关闭等情况,郑女士很不满,分别在3个小区业主微信群发表上述言论及一张杨女士的照片,称杨女士与他人私下进行利益交换,小区业委会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损害了业主权益。

  这些言论在业主群里引发热议,杨女士得知后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郑女士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诉请郑女士在发布侵权信息的平台上连续3日以文字形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女士表示自己在群聊中所述属实,杨女士却拉来“水军”,在微信群聊中对她进行辱骂网暴,侵害了她的知情权及名誉权,当庭提起反诉。

  法院认为,郑女士发表言论的本意是维护小区业主权益,并非出于恶意中伤杨女士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只是采取的方式不恰当。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或名誉受损。因此,郑女士主观上不存在侵害杨女士名誉权的过错。

  对于郑女士在微信群公布杨女士的照片、车辆号码及个人身份信息,涉及的是杨女士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不属于该案名誉权纠纷审理的范畴。法院在庭审中告诫郑女士应予以注意,避免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杨女士是否存在侵害郑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法院认为未发现杨女士发表针对郑女士的不当言论。郑女士主张杨女士组织其他人员对其进行语言攻击,损害其名誉,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万宁市法院判决驳回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郑女士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业主对业委会具有监督权,对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业委会成员的名誉权不能成为业主行使前述权利的障碍。业主针对业委会成员提出质询和批评时,只要基于一定的基本事实,不存在过激的言论,不应轻易认定其构成对业委会成员名誉权的侵害。

  捏造+辱骂 如此维权不可取

  4名业主在小区业主群质疑业委会成员贪污小区公共收益、维修基金,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言辞,结果被5名业委会成员诉至法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24年9月至10月,四川省邛崃市的秦某亮、雷某兵、林某霞、刘某珠4名业主在业主微信群中,多次指控业委会成员刘某军、林某金、冯某琴、吴某美、代某南5人“贪污公共收益上千万元”“挪用维修基金”“篡改文件”“将业委会办公室私用”等,并使用了“龟儿子”“黑心业委会”“吃钱”等侮辱性言辞。

  该业主群成员超400人,秦某亮等4人的相关言论引发其他业主对业委会的不满。刘某军等5人觉得为了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出力不讨好”,个人名誉、人格尊严等社会评价严重降低,遂于2024年11月将秦某亮、雷某兵、林某霞、刘某珠诉至邛崃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4人公开道歉、解散微信群、赔偿精神损失等。

  邛崃市法院一审认定,4名被告在微信群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经审计报告证实,该小区第二届、第三届业委会的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内部控制有效”,被告所称“挪用千万元”等情节无证据支持。

  法院指出,业主行使监督权时,应以事实为基础,但被告在群内使用“龟儿子”等侮辱性语言,超出合理监督范围,构成名誉侵权。据此,法院判决4人在微信群公开道歉,但驳回了解散群、张贴公告、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认为微信群具有合法用途,且原告未能证明受到精神损害。

  一审判决后,秦某亮、雷某兵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其言论系正当监督。经审理,成都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业主群是公共事务讨论的重要平台,成员发表言论时需避免对他人人格的贬损。法律既保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批评权,也严格规制诽谤与侮辱行为。业主若对公共事务有疑问,应通过合法途径查证或申请信息公开,而非在公开场合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同时,业委会也需积极接受业主合理监督,提升透明度,避免矛盾激化。

  造谣他人“已去世” 严重侵权被判赔偿

  谭某、陈某同为一集资诈骗案的当事人,因维权需要,陈某建立多个微信群并担任群主,谭某为群成员。

  2024年5月,谭某在微信群发布一条关于维权进展的信息。陈某看到后,认为该信息内容不实且未经自己审核,产生不满情绪,便恶意在其建立的维权微信群造谣称,“谭某夫妇因车祸去世,请各位转发,通知其家人与火葬场联系”。

  谭某发现后,立即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陈某未对发布的不实信息进行澄清,亦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导致群成员纷纷在群内发布慰问信息并拨打谭某电话,甚至准备前往悼念。

  谭某诉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微信群发布虚假信息,主观过错明显,且上述言论易引发他人对谭某的猜测和误解,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陈某造谣行为具有侵扰、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给谭某及其家庭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在其发布不实消息的微信群向谭某公开赔礼道歉,并酌定陈某向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作为微信群组的管理者,本应对群组信息负有管理责任,但他在微信群恶意散布不实信息,对他人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行为不仅违法,也严重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现代社会公序良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需以规矩为界。

  本报综合《法治日报》、《四川法治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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