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6

A+  |  a

  通 知

  (2025)新乌西证执(核)字第174号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热扎克·买买提吐尔逊,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9809011030,身份证住址:新疆和田市纳尔巴格街道加买路176号14栋1单元201室

  债务人(抵押人)阿不都热扎克·买买提吐尔逊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支行的负责人张安汉于2023年4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5160590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3)新乌西证内经字第4984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至2025年8月7日尚欠借款本金545445.03元、利息9083.98元、复利12.45元、罚息0.9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54542.42元。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偿还自2025年8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本金及利息,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晓莉

  联系电话:0991-2658665、19099199713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5年8月26日

  通 知

  借款人:薛道彰(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6101142014)

  共同借款人:薛冬梅(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203067104)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同时,借款人薛道彰、共同借款人薛冬梅出具《承诺书》,协议约定借款展期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735号]。

  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尚欠借款展期金额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捌佰玖拾元伍角陆分(小写:138890.56元)、罚息人民币叁万肆仟零玖拾柒元零肆分(小写:34097.0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玖佰捌拾柒元陆角(小写:172987.6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人薛道彰、共同借款人薛冬梅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8月26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