浇水淹了邻家田 法官垄间定损
分类:新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杜泓萱
“我浇自家麦子地招谁惹谁了,毛渠翻水也能怪到我头上?再说西红柿也没全死,你这是狮子大开口!”“西红柿全烂在地里,让你赔2000都不够本,你倒不乐意了!”近日,博湖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内,李某和董某因一场浇水引发的纠纷相持不下。
今年5月28日,董某灌溉自家麦田时毛渠漫溢,李某种的5.5亩西红柿地被淹。眼看果实即将成熟,李某心疼不已,要求董某赔偿损失,董某却认为李某夸大损失。6月4日,当地村委会调解未果,李某将董某诉至博湖县法院。
承办法官李建霞联合村干部到田间走访,仔细查验受损菜地、了解村民灌溉习惯,随后排查毛渠维护状况并测量水位。
“渠沿这处塌陷是去年遗留的,但这次漫水确实和灌溉量过大有关系。”围观村民的一句话被李建霞记入勘查笔录。
调解现场,李建霞引用当地文化墙上的宣传语:“渠水不分家,收成连万家。”她指出董某未及时巡查渠况,也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存在过失。随后帮李某核算损失:“按市场价,秧苗的损失确实达不到2000元。”
双方闻言有些松口。李建霞趁热打铁:“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关系闹僵了对谁都没有好处。”最终,董某当场赔给李某1500元,李某撤诉。
案件了结后,李建霞把两人喊到一起,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又引用第二百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毛渠连着两家田,更牵着邻里情。”李建霞提醒两人,互帮互让才是相处之道。
责任编辑 王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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