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放弃继承遗产 法院:行为无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9
A+ | a上海一男子一边拖欠子女抚养费,一边放弃自己应该继承的遗产。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小宸系蒋先生与梁女士之子。2017年,梁女士与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判令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然而,蒋先生始终未履行支付义务。
梁女士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但据梁女士所知,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1月离世,此后该房以210万元价格售出,按理蒋先生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先生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蒋先生应当有足够的财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梁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得知,由于蒋先生与母亲均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的姐姐一人继承。梁女士认为,蒋先生放弃继承时已对小宸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这个行为明显是为逃避支付抚养费,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为此,小宸将蒋先生与蒋先生的姐姐起诉到法院,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蒋先生的姐姐返还蒋先生本应继承的份额。
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蒋先生放弃继承与支付原告抚养费之间没有关系。蒋先生放弃继承时仍有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之后才失去工作,且其放弃继承是出于自愿,并非为逃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小宸的利益,存在明显恶意,判决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据8月18日“案件聚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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