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机构伪造修车记录 法院:修车+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丽华 司宇
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维修车辆,没想到维修人员伪造配件更换记录,一起来看看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今年1月,某公司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左前大灯等11处损坏。经事故第三方定损后,车辆被送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部门(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维修,花费2.7万余元。某公司取回维修车辆后,并未察觉异常。
两个月后,某公司发现车辆左前大灯根本未更换,多次与销售公司沟通,工作人员才承认该车未更换大灯,公司以其他旧件冒充车辆换下的旧件。
今年6月,某公司认为销售公司故意隐瞒真相构成欺诈,遂将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维修费并3倍赔偿,共计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销售公司在维修过程中存在虚构维修项目、伪造维修凭证的行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销售公司在一个月内对某公司车辆左前大灯进行维修;同时向某公司赔偿现金1万元,并补偿店内代金券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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