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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2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聂铭华,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705120458
共同还款人:梁二勇,男,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8209270015
共同还款人:聂静,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407300426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2012年12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3201210017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400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04000元,借款期限20年。截至2025年6月15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86期,连续逾期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34854.4元、逾期利息3853.47元、逾期罚息141.29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38849.1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郑钧,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309221930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唐晓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8411100321
保证人:新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910003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2568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8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截至2025年6月15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8期,连续逾期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983309.2元、逾期利息23243.84元、逾期罚息489.87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007042.9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001120816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2017年1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222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897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6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1期,连续逾期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7394.16元、逾期利息2284.34元、逾期罚息277.3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59955.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徐恭琴,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309130846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710013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292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70000元,借款期限15年。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7期,连续逾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50641.11元、逾期利息1673.73元、逾期罚息36.79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52351.6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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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603150018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80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1205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79000元,借款期限30年。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9期,连续逾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34975.99元、逾期利息2698.65元、逾期罚息56.2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37730.8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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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开彦,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91109201X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娅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9104293669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810010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2286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04000元,借款期限15年。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1749.33元、逾期利息1590.25元、逾期罚息29.76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93369.3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何天俊,男,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108184531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天珍,女,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81004458X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1001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757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1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39期,连续逾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8395.61元、逾期利息1455.57元、逾期罚息128.41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59979.5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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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朱伟,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680410104X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欣,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9009120720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55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992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94000元,借款期限20年。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8期,连续逾期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73389.79元、逾期利息1438.06元、逾期罚息25.98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74853.8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邢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511201715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媛,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12253021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141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803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5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7期,连续逾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5548.86元、逾期利息927.12元、逾期罚息63.96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6539.9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家伟,男,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104036358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76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1145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51000元,借款期限30年。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6期,连续逾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94967.67元、逾期利息3156.77元、逾期罚息40.74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98165.1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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