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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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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西证执(核)字第68号

  借款人(抵押人):阿热帕提·吐尔逊,男,1997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9708110010

  借款人(抵押人):木吒瓦尔·木合塔尔,女,1997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9702223428

  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阿热帕提·吐尔逊、借款人(抵押人)木吒瓦尔·木合塔尔于2024年5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4050600001011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整(小写:235000元),借款期限240个月,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22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被申请执行人应按期偿还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的借款本息。截止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执行人未向贷款人如期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现申请执行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偿还截止2025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玖仟零壹元捌角捌分(小写:229001.88元),逾期利息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贰拾叁元伍角肆分(小写:3123.54元),罚息人民币(大写)贰拾伍元捌角肆分(小写:25.84元),复利人民币(大写)贰拾陆元壹角伍分(小写26.15元)(利息计算自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20日),本息合计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贰仟壹佰柒拾柒元肆角壹分(小写232177.41元),自2025年6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谭莉群、陈蓉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谭莉群、陈蓉

  联系电话:18097600207、

  18909976618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琦、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陈宰标:

  孙卫与王琦、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陈宰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2民初12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5)新0102执3483号】。基于孙卫(债权转让方)与新疆盛捷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债权受让方)于2025年7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孙卫已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2民初127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新疆盛捷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盛捷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已取代孙卫成为各债务人新的债权人。请贵方在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受让方新疆盛捷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履行(2023)新0102民初127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孙卫

  2025年8月12日

  分类公告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第二次信息公示

  我单位委托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12万吨/年差异化PET装置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完成,现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请公众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稿链接http://www.xjhbcy.cn/articles/show/16010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电话:18299516098

  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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