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伤人遭保险公司追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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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因驾乘人员开车门时疏于观察,导致后方车辆或行人猝不及防撞上车门,造成伤亡的事故频发。如果乘车人开车门致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乘客“开门杀”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0年6月20日晚,昆山市民张某开车送同事焦某回家。车辆在某小区南北向通道临时停下后,后排乘坐的焦某未充分观察周围情况便打开车门,结果车门与同向行驶的叶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叶某倒地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与焦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叶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时,张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叶某起诉索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12万余元。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认为焦某作为事故责任人之一,应承担50%的责任,向法院起诉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在3种情形下,有权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追偿: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醉驾;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本案中,焦某开车门时疏于观察的行为不构成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无权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焦某追偿。

  涉案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经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依据上述条款,保险责任依附于“被保险车辆使用行为”。使用过程不仅包括驾驶人驾驶车辆的运动状态,驾驶人停车后乘客的上下车行为也属于驾驶人完成运输使用目的的必要环节,不能将两者割裂。

  焦某虽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但其开车门行为系在张某允许下使用车辆的行为,亦属于驾驶人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一部分。因此,焦某开车门导致第三人受伤,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向焦某代位求偿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8月6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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