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不在家 中介擅自带人看房 法院:退还剩余租金和中介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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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津恺 司宇

  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擅自带人看房引发的纠纷案。

  2023年9月,乌市市民刘雪(化名)通过某中介公司租下陈某的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200元。刘雪给陈某支付3个月租金,又给中介公司支付600元居间服务费。

  刘雪没想到,此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以“有客户买房”为由带人看此房,并承诺“看房前必告知,绝不擅自进入”。

  刘雪外出旅游期间,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视频看房”,被刘雪明确拒绝。

  刘雪告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仅她本人在家时才能配合看房。然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刘雪外出旅游的情况下,两次擅自带人看房。刘雪得知后非常不满,报警并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和居间服务费的要求,还将房屋钥匙通过民警交还中介公司后搬离。

  因退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1月,刘雪将陈某、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剩余租金、中介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雪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权,中介公司在刘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两次擅自带人看房,不仅违背承诺,还侵犯刘雪的隐私权,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最终,综合刘雪的实际居住天数,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剩余租金1400元、中介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6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官提醒

  承租人的权利不容侵犯。房屋出租后,使用权转移至承租人,房东及中介公司不得以所有权、授权为由擅自进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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