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2年后,他们走进调委会……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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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王杉云

  “我们办了酒席,孩子都21岁了,怎么不算夫妻?”今年7月,在兵团第八师一四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43岁的刘英(化名)攥着申请书激动地说。对面,是与她共同生活了22年却一直未领结婚证的“丈夫”张强(化名)。

  2003年,刘英与张强按照河南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次年,儿子出生。后来,他们来到石河子市紫泥泉镇,经营一家小超市,日子还算安稳。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强对刘英教育孩子的方式日渐不满,最终提出“离婚”。一个棘手的问题出现了:两人未办理结婚证,他们如何分割财产?两人来到团场的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我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中的40万元。”刘英列出“辛苦清单”:生养儿子、操持家务、经营超市,“我把青春都奉献给了这个家。”然而,张强态度强硬:“超市根本不赚钱,我一分都不会给!”

  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派驻一四三团专职人民调解员侍燕厘清关键:“婚姻关系的确立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你们虽然举办了婚礼、生育了子女,但在法律上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话让刘英愣住了,却让张强更理直气壮。但侍燕话锋一转:“你们共同生活22年,刘英的付出是客观事实。一分不给于情于理说得过去吗?”她引导双方跳出“分财产”思维,聚焦对刘英的“经济补偿”。

  转机出现在刘英提到老家房产,房屋是两人当年花4万元买的,她建议折价。张强沉思后同意给刘英39万元(包括房屋折价款),但刘英坚持要40万元。侍燕适时介入,劝导张强:“就差1万元,她22年的付出无法用金钱衡量。好聚好散,给孩子留个体面,也给她尊重。”听完,张强点头。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强一次性支付刘英40万元补偿金,并当场完成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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