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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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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14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永和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永和、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324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30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4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9815.4元;利息人民币4027.11元、罚息人民币75.5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5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5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13号

  借款人(抵押人):韩林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韩林、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10201410022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096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4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4月1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63807.21元;利息人民币8880.02元、罚息人民币172.8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5月5日);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5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73号

  借款人(抵押人):常佳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常佳超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L-XHW字1708300113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98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9566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5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7月18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4090.78元、利息人民币6742.73元、罚息人民币486.2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7月19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联系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蔡雨虹,女,1994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404040528

  保证人:新疆海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2月17日签订《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23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蔡雨虹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7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88954.35元、利息3838.88元、罚息12.84元、复利19.28元,本息合计392825.3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海军,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9109113475

  保证人:新疆浩宇九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月31日签订《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9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赵海军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7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35580.92元、利息 5432.26 元、罚息5.37元、复利8.41元,本息合计1241026.9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小平,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10526008X

  抵押物共有人:付良好,男,1974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404044731

  你们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10日签订《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21494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小平、付良好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7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4007.21元、利息1152.12元、罚息108.46元、复利13.11元,本息合计75280.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樊新岳、彭杰:

  借款人(抵押人)樊新岳(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907270738)、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彭杰(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602121345)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1年3月11日签订编号为2021北京路个人网贷通贷338号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66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29日至2031年3月29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连续违约11期、累计违约15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5月1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66063.47元、利息人民币17812.9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3876.44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联系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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