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有过错导致合同没签 订金可不全额退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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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段作领 李双波

  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会通过支付订金来达成交易意向,一般情况下,交易未达成时订金可原额返还,但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无法全额退还。不久前,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一方退还一半订金。

  2024年10月初,邢某欲出售一套住房,经人介绍,他与侯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约定房屋总价为21.6万元。同年10月19日,侯某向邢某支付购房订金1.6万元,邢某出具收条并载明:侯某于2024年10月24日前支付剩余房款,过期订金不退。若超过10日未付款,可另行出售。若邢某在10月24日前反悔,视为违约,需返还双倍订金。

  涉案房屋此前经历过两次交易,邢某系第三任房主,第一任与第二任房主分别为张某、李某。房屋的二次交易都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办理过户手续。2024年10月23日,侯某、邢某与第一任房主张某面签房屋买卖三方合同,邢某就违约责任条款与侯某产生争议,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侯某气坏了,表示要退房,要求邢某退还订金,但遭拒。

  今年4月,侯某将邢某诉至喀什垦区法院,要求邢某全额退还购房订金。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与邢某就涉案房屋达成购买意向后,侯某向邢某支付订金,邢某向侯某出具收条,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购房预约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准备订立本约合同时就违约责任条款产生争议,应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订金收条载明的内容,法院认为,应当认定侯某向邢某支付的1.6万元为订立本约合同的缔约保证金,其兼具质押和违约金的双重属性。考虑到两人在订立本约合同中均存在一定过错,且涉案房屋至今未出售也未出租,邢某存在一定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邢某向侯某退还一半购房订金。

  ■法官提醒

  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要谨慎给付定金或订金。同时,双方要充分沟通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税费承担等核心条款,及时明确或修改模糊、有异议的条款。口头承诺应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避免因口头约定无法兑现产生纠纷。此外,要保留好证据,比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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