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在小伙伴家坠亡引发纠纷 法院:私人领域对非受邀进入者不负法定警示义务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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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吴梦琦 艾菲娅·阿不来孜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6岁男童在私人院落玩耍坠入采光井身亡的案件。

  2024年9月,家住水磨沟区某小区的6岁男孩小龙与同龄玩伴小美相约寻找小伙伴玩耍。到达小伙伴家院门后,两人见门未关,便自行进入院落玩耍。就在小龙数次踩踏院落里的采光井时,意外发生了,他从采光井的缝隙坠落。

  事发时,此院落业主刘莉正在3楼陪伴孩子,对此毫不知情。小美通过电话手表联系母亲,其母亲随即通知小龙的母亲。小龙母亲立即赶到现场呼救,刘莉闻声下楼。小龙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产生8万余元医疗费。

  小龙父母认为,刘莉家违规改动采光井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今年年初,小龙父母将刘莉及小美一家诉至水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刘莉辩称,院落属于私人领域,非公共场所,且采光井由小区统一设计,与其他住户构造一致,井盖上写有“请勿踩踏,防止坠落,儿童勿靠近”的醒目警示字样。事发时,她和家人均不在现场,小龙和小美自行进入院落,导致意外发生。事后,她主动献血、承担部分费用,尽到了人道关怀。因此,她无过错,不应担责。

  小美一家也认为事情属意外,不同意赔偿。

  法院查明,涉事采光井为小区统一施工设计,已通过规划验收,业主刘莉未进行任何改造。采光井为玻璃结构,呈微斜状态,符合设计规范。

  法院认为,涉案院落为私人住宅,与商场等公共场所性质不同。根据法律规定,私人住宅所有权人对非受邀进入者不负法定警示义务。若将私人领域安全标准等同于公共场所,既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又破坏对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信赖。刘莉既未主动开放院落,亦未对采光井进行改造。法律不能苛求公民对其未予开放的私人空间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否则将导致公民因恐惧责任而过度设防,加剧人际疏离,与和谐友善的社会导向不符。

  法院强调,本案中,小龙年仅6岁,风险认知能力弱。事发时监护人未陪伴在侧,导致孩子脱离看护进入封闭院落并暴露于风险中,监护人未充分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小美与小龙同为6岁,二者结伴玩耍属儿童天性,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或危险性。对无过错儿童施加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亦违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遍共识。因此,小美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小龙父母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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