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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管制药”当成“普通药”,少量贩卖也触刑责!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治报   作者:通讯员 古力尼格尔·吾拉木   发布时间: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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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药品与毒品仅一线之隔,若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将会面临刑事追责甚至牢狱之灾。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1月,被告人阿某(化名)从朋友处购买某药用于自食,后通过浏览网上信息得知该药品被国家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毒品。同年7月,被告人阿某在明知该药品属于法律管制的毒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向他人贩卖该类药品共计3瓶。经查明,阿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家,以每瓶高于购入价120元的价格交易,累计获利360元。同年8月,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阿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剩余药品及交易记录。经鉴定,涉案药品中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具有依赖性和成瘾性,依法属于毒品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在明知其食用的药品属于国家列管第二类精神药品、毒品的情况下,仍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阿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毒品数量较少,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阿某违法所得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缴获剩余的药品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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