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管教严厉” 孩子自愿随母亲生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魏亚冰 艾菲娅·阿不来孜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李女士与罗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人约定婚生子小罗由罗先生抚养,李女士不支付抚养费。2025年6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李女士称,多年来罗先生一直拒绝让她探望孩子,每次她偷偷探望后,罗先生都会殴打孩子。更令她担忧的是,没有固定工作的罗先生情绪不稳定,甚至到孩子学校无理取闹,影响孩子正常学习。
李女士表示,她与再婚丈夫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关系和睦,无论经济条件还是家庭氛围,都更利于孩子成长。
对于李女士的请求,罗先生直接拒绝。罗先生表示,自己只是对儿子管教严厉,没有虐待孩子,且孩子学习成绩不错。
法官走访了罗先生所在社区,了解到小罗长期遭受父亲殴打,最严重时卧床一周,导致其长期抑郁。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呵护,抚养权归属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同时尊重年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意愿。本案中,小罗已年满14周岁,他自愿随母亲生活,且李女士具备稳定的抚养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形,故判决孩子由李女士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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