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被自家车撞伤,能否作为“第三者”索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茹合沙娜
驾驶人在服务区临时停车,结果被自己的车撞伤。驾驶人算“车上人”还是“第三者”,保险能否理赔?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作出判决。
2024年12月26日,驾驶人阿某将车辆临时停靠在某服务区,未熄火便下车。不料车辆突然向前滑行,将正站在车头处的阿某撞伤,构成10级伤残。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阿某认为自己受伤时身处车外,身份已从“车上人员”变为“第三者”,于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却以阿某是驾驶人,不符合“第三者”定义为由,拒绝赔付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协商无果,阿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明确限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商业保险条款也规定“第三者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的争议点为阿某下车后是否转化为“第三者”。
法院指出,判断驾驶人是否属于“第三者”,不能仅看物理位置是否在车外。阿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安全负有法定管控责任,即便下车,车辆仍处于其实际控制范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阿某未采取熄火、拉手刹等安全措施,其自身过错导致了损害结果。因此,阿某不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条件,无权要求赔偿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不过,法院同时认定,阿某的情况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条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安全措施等自身过错被本车碰撞造成损害的,无权要求赔偿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可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索赔。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明确驾驶人对车辆的管控义务具有延续性,不会因短暂离开驾驶室而终止。即便人在车外,只要车辆仍由其管控,就不能认定为“第三者”。这既符合保险合同初衷,又体现了“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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