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安全“不放假”⑦ 儿童游泳被划伤 场馆负全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艾菲娅·阿不来孜
暑假到了,不少家长会送孩子学游泳。那么,家长们陪孩子练习游泳时,有没有注意过游泳馆设施是否完好?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理这样一起案件,值得家长关注。
2024年暑期,乌市居民陈某给7岁的儿子小关在某健身馆办了张游泳卡。一天,陈某带着小关上游泳课时,小关的脚被泳池内翘起的瓷砖割伤,缝了9针。事后,陈某多次找健身馆商谈赔偿事宜,健身馆负责人却拒而不见。
2024年10月,陈某作为小关的监护人,将某健身馆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5000余元。
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但健身馆方面未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健身馆作为游泳项目的经营者,应对小关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健身馆未尽到安全检查、排除隐患等义务,故应对小关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误工费索赔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误工费主体应为受害人本人。鉴于小关年仅7岁,其在健身馆受伤,作为有监护责任的家长因照顾孩子产生误工损失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结合庭审中陈某提交的证据,法院支持该项请求。
最终,法院综合小关的伤情及实际损失,判令健身馆赔偿小关3000余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官提醒
游泳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游泳场所的经营者要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除了设置警示标志外,还应加强巡视,及时发现和避免隐患。家长们也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做好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守护好未成年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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