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争财产争宠物 “毛孩子”争夺战 难题如何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5
A+ | a近年来,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离婚时宠物的归属争议也在增加,双方因为争执不下,只好诉至法院来裁决。对于饲养“毛孩子”的主人而言,它们的存在,不仅仅是宠物那么简单,而是主人的心灵慰藉和灵魂伴侣,一旦涉及离婚,这些“毛孩子”的归属就变成了摆在面前的“难题”。
典型案例
离婚时只对宠物狗归属有争议
7月22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离婚纠纷案,对离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归属问题作出判定。
2023年5月,刘军与文静登记结婚。婚后因刘军工作调动前往外省,两人一同居住在刘军工作的城市。在此期间,文静购买了一只宠物狗,由刘军与文静共同饲养照顾。二人在共同居住期间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后文静返回家乡,刘军遂向鼎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离婚后宠物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刘军称宠物狗常年居住在自己的工作地,由其照顾饮食,付出大量心血;文静称已与宠物狗建立了深厚感情,且刘军的工作性质不宜喂养宠物狗。二人均表示希望由自己饲养照顾宠物狗。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则。但宠物有生命,是和人类有情感连接的特殊财产,因此应当采用特殊的分割方式。
本案中,刘军与文静的婚姻关系虽走到尽头,但二人对其婚内购买的宠物狗都十分关爱,均没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放弃对宠物狗的喂养,双方负责任的态度值得肯定。
但宠物狗一直居住在刘军的工作地点,生活习性已养成,且其饮食等相关花费需要一定经济能力支撑,考虑到宠物狗的经常居住环境以及其饮食需要的经济保障,法院认为刘军是更适宜饲养宠物的一方,因此判决宠物狗归刘军所有,并结合公平原则,在财产分割方面将宠物狗的价值予以抵扣。
宠物狗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可探望
2021年,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赵明和王琳琳诉讼离婚,庭审中,二人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狗“菠萝”,双方都抢着要。
赵明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他照料,感情深厚。王琳琳指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菠萝”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宠物是由赵明购买,并且平时也是赵明照顾得较多等因素,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赵明更为合适,但王琳琳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准予赵明和王琳琳离婚;二、双方共同所有的房、车归赵明所有;三、赵明向王琳琳补偿300000元;四、宠物归赵明所有,但王琳琳可适时探望。
法官表示,竞价机制可最大限度平衡双方情感需求与财产价值,但需确保宠物福利不受损害。
补偿8万元获得13只宠物龟
湖北省武汉市的雷明和梅朵是一对90后小夫妻,二人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4年7月,梅朵因双方性格不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雷明表示同意离婚,并且对婚内购买的名牌包、手机等财物分配没有异议,但是要求梅朵返还其拿走的一批宠物龟。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梅朵将13只乌龟返还给雷明,雷明补偿梅朵8万元。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宠物在法律上是财产属性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可凡表示,宠物不是一个简单的“物”或财物,作为独立生命体,养宠人虽对宠物有着强烈的情感寄托,但实际上,我国现有法律并无宠物“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宠物在法律上是财产属性,其归属所产生的权利是所有权,而非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和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分割宠物的前提是该宠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宠物由夫妻共同财产购得时均视作二人共有,如宠物为登记结婚前由某一方购买,则属于个人财产。
情侣间不存在法定共同财产,基本原则是归属于购买方。但若宠物是同居期间购入或是一方赠予的礼物,此时的所有权还需进一步审查证据,如双方有无共同出资购买的合意等。
此外,特殊情形下的权属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难点。例如,对于流浪动物的拾得,需严格区分“先占无主物”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差异,若能证明原主人存在,拾得人仅享有保管费用请求权,此时该宠物便不属于法院分割共有物的范围,自然不涉及后续的权属问题。当不存在原主人时,流浪动物属于法律上的无主物,无主物则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属于法院分割共有物的范畴。
分割方式考量多方面因素
对于宠物的归属问题,王可凡表示,离婚时可以请求对属于共同财产的宠物进行分割。法律上的分割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卖、拍卖等多种形式。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确定宠物价值来进行分割,采用的多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竞价,若双方都想要宠物,可以相互竞价,价高者获得离婚后对宠物的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价款补偿。二是折价补偿,结合宠物的品种、年龄、市场一般价格、经常居住环境、饲养义务承担更多者以及经济保障等因素,判定由更能为宠物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一方取得,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然而,现实生活中,实际情形往往更复杂,这就需要法院从更多维度考虑,比如购买出资情况、日常照料、生活环境、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
首先,会考虑购买时的出资情况。若能够提供证据,如发票、支付记录等,证明自己是宠物的购买人,将在法官判定过程中纳入考量。
其次,会兼顾日常饲养的多寡。购买出资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长期负责宠物喂养、清洁、护理的一方,往往对宠物的生活习性更熟悉,在争取宠物归属权上会更具优势。
再者,是情感纽带紧密程度。宠物能够感知主人的关爱与陪伴,会对长期与之亲密互动的主人产生依赖。在一些案例中,不乏宠物对某一方表现出明显的亲疏关系,这在判定归属时会被重点考量。此外,还会了解双方的经济状况等。
最后,是未来照顾宠物的能力与规划。这包括双方的工作性质和时间安排,若一方工作繁忙,难以有足够时间陪伴和照顾宠物,而另一方工作时间较为灵活,能够给予宠物充分的照料,后者在宠物归属判定中就会更具竞争力。
王可凡表示,未获得宠物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或约定探视。但鉴于我国现有法律将宠物定性为财产,没有关于宠物抚养权、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后续的探望要靠双方协商确定。
延伸阅读
去前任家偷狗?小心涉嫌盗窃罪
近年来,不少情侣间因为分手后宠物的所有权问题闹纠纷,部分网络平台甚至有“分手后去前任家偷狗”的话题,律师提醒,即使宠物狗是自愿的,此举仍涉嫌盗窃罪。
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容介绍,情侣恋爱期间共同饲养宠物与夫妻间饲养不同,如果宠物是一方单独购买的,则是只属于情侣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出现偷走宠物的行为,即使宠物愿意跟着走,也涉嫌盗窃罪。
如果宠物是情侣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则属于情侣双方共有,如果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没约定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起诉。
李容提醒,情侣决定共同饲养宠物时一定慎重考虑,并提前约定好宠物的所有权归属,同时,妥善保管购买、日常照料等相关凭证。分手时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切勿私自带走宠物。
晓法综合整理《华商报》《三湘都市报》《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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