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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人民法院:“放水养鱼”柔性执行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绰瓦克·乌拉尔别克   发布时间: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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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日前,申请执行人姜某正与被执行人青河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裁决,矿业公司需向姜某正支付工资共计21.3万元。裁决生效后,矿业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执行法官优先采取“柔性执行”方式,多次组织双方沟通。法官向矿业公司释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了解到公司现只有部分流动资金,若账户解冻即可启动生产。

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姜某正说明矿业公司的实际困境。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矿业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剩余11.3万元在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法院同步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允许其使用账户开展筹备工作。

执行法院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核查公司账户流水及生产筹备进度,确保其按计划推进生产。3个月后,矿业公司顺利启动生产,按协议支付了剩余款项,案件圆满执结。

本案中,法院未因被执行人是民营企业而简单采取“一刀切”的强制手段,而是通过实质化解纠纷,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民营企业留足了生存发展空间,彰显了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司法保护。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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