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疆法制报 > > 法院 正文

青河县人民法院:司法温情进家门 上门调解化纠纷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古丽丹·阿勒玛斯别克   发布时间:2025-07-24

A+  |  a
      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努某在马某经营的摩托车店购买摩托车约定总价9300元,首付1000元,余款于2023年12月底一次性付清,在合同履行期间努某偿还了部分本金后,以摩托车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剩余6300元,马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摩托车质量认定以及购车款支付,考虑到双方距离法院路途较远,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法官决定下乡调解。

调解当日,办案团队一同前往当事人所在的乡镇,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期间,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马某认为自己一直诚信经营,努某不应无故拖欠购车款;努某则强调摩托车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必须扣除相应款项。法官见状,先安抚双方情绪,从法律和情理两个角度入手,分别与双方耐心释法说理。

经过长达数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努某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购买摩托车剩余款项63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 王昱涵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