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赔偿金,为何拖了6年?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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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别给我说那么多,我一定要告葛瑞!”6月8日,当事人李红说完就挂断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王娟打来的电话。

  李红与葛瑞的纠纷,要从2019年说起。那年的一天,李红从地下车库驾车出行时,被保安告知其车辆遭到剐蹭,并留下肇事人葛瑞的联系方式。李红查看车辆发现前保险杠及车牌受损,随即拨通了葛瑞的电话。沟通中,葛瑞要求李红驾车到乌市米东区某4S店定损,可李红觉得距离太远,表示要自寻修理店,随后驾车找到附近一家修理店。经认定,修车所需费用为1460元,李红再次拨通电话索赔,可葛瑞认为费用过高,拒绝赔付。

  就这样,两人开始漫长的拉锯战。今年5月,李红诉至天山区法院,要求葛瑞赔偿车辆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06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官通常会先向原告了解被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有无赔付行为或意愿。王娟照例向李红询问相关事宜,对方却表示不愿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有权利选择诉讼主体。我不要保险公司赔偿,我就让葛瑞赔。”

  王娟随后与葛瑞沟通,但其态度坚决:“小小的损伤就要我赔一千多元,哪有这样的道理?反正我给车买了全险,让她找保险公司去。”

  王娟意识到,李红与葛瑞“死磕”,不仅是要获得赔偿,还是为了出口气,她决定和李红好好谈一谈。

  7月2日,李红来到法院领取传票,王娟向她了解车辆的修理情况,并再次告知李红在诉讼时追加保险公司的必要性。李红反应强烈,坚持“只告葛瑞”。

  “您先别激动,坐下说。”王娟安抚李红的情绪,随后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出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条文给她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王娟还告诉李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听完王娟的释法,李红说出了心里话:“我想不通,撞了别人的车,为啥不赔偿!因为葛瑞不肯露面,我就一直把车放在修理店没有维修,这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他也得赔。”

  “别拿他人的过错惩罚自己,尽早解决完这件事,开车出行也方便。”王娟说。

  经过王娟入情入理的劝解,李红最终同意将葛瑞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对于其他间接损失,李红因暂未收集相应的票据支持撤回诉请。

  随后,王娟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查看事故照片并征询车主意见后,同意赔付李红车辆损失146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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