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 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2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李文亮

  工程车等特种车辆不同于一般社会车辆,它们主要是固定地点作业,而非频繁在道路上行驶。那么,特种车辆作业期间发生事故,如何理赔?

  2024年5月,吴某驾驶汽车起重机在陈某的养殖场内作业时,因捆绑重物的绳索断裂,重物坠落砸伤乔某,致其多处肋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吴某的汽车起重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此,乔某多次与吴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今年3月,乔某将吴某、保险公司诉至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托里人民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未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使用交强险赔付,而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旨在让保险人承担、分担社会风险,并让事故受害者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若将特种车辆作业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排除在交强险之外,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不符。同时,保监委《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载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法院认为,本案汽车起重机系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吴某又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乔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