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安全“不放假”⑤ “意外”不是免责理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孟蕾
“孩子还小,不懂事”“都是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属于意外”……生活中,不少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冲突总抱有这样的想法。那么,“小打小闹”造成人身伤害,责任由谁承担?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安宁渠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给出答案。
2024年4月的一天下午,乌市8岁男孩小波(化名)在小区内玩滑板,突然,在一旁玩耍的小亮(化名)冲过来将小波推倒在地,导致小波手腕和膝盖多处受伤。
张女士得知儿子小波受伤后,赶忙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小波右手腕骨骨裂。支付2.2万余元医药费后,张女士找到小亮的父亲,希望他能承担一部分费用,但遭拒,“孩子们一起玩耍,难免会磕磕碰碰,这只是个意外,咋能把责任怪到孩子身上呢?”小亮父亲说。
最终,因双方家长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此事闹上法庭。
2024年11月,安宁渠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法官结合视频资料,仔细辨别小波和小亮两人跑动角度、推搡动作及事后的反应,明确排除“意外碰撞”可能,认定小波受伤系小亮主动推搡所致。
法庭审理认为,小亮父亲作为监护人,在事发时未履行看护义务,存在监护失职,依法判决其赔偿小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3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
孩子自我控制能力和安全意识都比较薄弱,在玩耍过程中极易发生意外,所以,家长应切实尽到监护责任,注重事前预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健康权,监护人依法须承担责任。尤其是孩子在参与滑板等具有一定危险性活动时,家长必须全程、有效看护,这绝非道德倡导,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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