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跑路” 45节私教课“泡汤” 法院:构成根本违约,退还剩余培训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丽华 司宇

李济良 绘
健身热潮下,办卡消费成了许多人的选择,随之而来的“交钱容易退钱难”“商家跑路”等问题屡见不鲜。那么,如果消费者遭遇健身房突然闭店、剩余课程无法使用,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乌鲁木齐市民叶丽(化名)付费办卡后,成为某健身房会员。2024年,叶丽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该健身房支付17200元,买了60节拳击私教课,某健身房给其开具发票,但仅提供了15节课。
同年7月,某健身房张贴通知,称因场地限制将闭店装修,3个月后搬至1公里外的新场馆,会员可前往其他分店消费,在此期间,会籍免费延期。
叶丽没想到,不久后某健身房失联,既未按约在新址提供服务,又未退还剩余课程培训费。
由于多次联系某健身房未果,今年1月,叶丽将其诉至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培训费1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叶丽与某健身房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她支付了培训费,某健身房开具了发票,也提供了部分课程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某健身房还欠叶丽45节课,且在搬离后未与叶丽协商退费或就近提供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某健身房退还叶丽剩余课程培训费118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官提醒
面对预付式消费,消费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是“护身符”。消费者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退费规则、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口头承诺难作凭据。
2.“小额短时”是“安全阀”。尽量避免大额、长期预付,以分散风险,降低损失。
3.查清资质是“避雷针”。多加关注商家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期限等信息,警惕频繁更换经营者或场地、低价倾销等异常信号。
4.留存证据是“定心丸”。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收据、转账记录)、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知)等。
5.及时维权是“关键招”。一旦发现经营异常、服务缩水或闭店苗头,及时与商家交涉,同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果断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商家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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