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捅刺家暴丈夫,属于正当防卫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马风洁
近日,电视剧《正当防卫》热播,该剧讲述了两名检察官在办理被家暴女杀夫案时,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最终认定被告人杀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剧中,江婷因忍受不了丈夫张源的家暴,选择带孩子逃离家庭租房生活,结果被张源跟踪找上门。张源怀疑江婷出轨,再次对其实施家暴,两人发生激烈争执后,江婷持刀捅刺张源7刀,致其死亡。
检察院就江婷是否为正当防卫出现分歧,部分检察官提出她可能存在受虐妇女综合征,倾向于正当防卫,部分检察官认为捅刺7刀有防卫过当嫌疑。
晓法想问,夫妻分居期间,张源跟踪、纠缠江婷的行为触犯哪些法律?
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成林表示,夫妻分居期间,双方不具备家庭共同生活的前提,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跟踪等行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违法或刑事犯罪。若张源长期在江婷住处、工作场所附近蹲守、尾随,干扰其正常生活,且经劝阻仍不停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若张源强行闯入江婷的租住房,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若张源在跟踪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江婷轻伤以上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江婷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江婷长期遭受家暴,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自己或者张源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那么,如果江婷存在受虐妇女综合征,其刑事责任能免除或者适当减轻吗?
白成林说,《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提到,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若能认定江婷存在受虐妇女综合征,可证明她长期处于恐惧、无助的状态,其反抗行为是基于长期受虐的心理应激反应,这有助于证明其行为的防卫性质,从而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关于部分检察官认为江婷防卫过当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江婷长期遭受家暴,案发时也正在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健康的暴力侵害,在激怒、恐惧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属于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有见义勇为的行为,法院会将其作为量刑因素考虑,酌情免除或者适当减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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