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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光)
抵押人、保证人:张书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205101657)
抵押人、保证人:康文化(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05212120)
保证人:郭玉风(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30116302X)
保证人:方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002166212)
保证人:新疆新智汇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新发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风)
贷款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分别与借款人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书光于2024年3月27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4)(城北支行)借字第2024032700001011号《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与抵押人张书光、康文化的委托代理人马煜、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书光于2023年3月30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3)(城北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2303300000013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人方明、郭玉风、新疆新发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玉风于2024年3月27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4)(城北支行)保证字第2024032700000025号《保证合同》,与保证人张书光、康文化于2024年3月27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4)(城北支行)保证字第2024032700000026号的《保证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517号。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止2025年6月1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6666.67元,罚息人民币93905.42元,共计欠款人民币5100572.09元,以及自2025年6月1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16日
公 告
新疆宸祥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阿布都守库尔·托合提与被申请人新疆宸祥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和县劳人仲字〔2025〕50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和县劳人仲字〔2025〕5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裁决申请人阿布都守库尔·托合提与被申请人新疆宸祥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月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和田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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