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泡泡玛特”设为搜索关键词引流 法院认定侵犯商标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1
A+ | a在网上搜索“泡泡玛特”“molly”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是某科技公司在该搜索引擎付费投放的广告,而该公司并非“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侵权?
某文创公司是“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第28类玩具、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等以及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自动售货机租赁等。该公司发现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泡泡玛特”“molly”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竟是某科技公司在该搜索引擎付费投放的广告,点击进入后会展示某科技公司招商信息,并自动弹出对话询问:“想了解泡泡盲盒项目吗?”
某文创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文创公司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显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表示,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为玩具售卖机,与某文创公司销售的玩具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实际使用的商标为“泡泡马特”“molly”,与某文创公司商标并不完全一致,故不构成侵权。
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某搜索引擎中,自行通过网站提供的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为关键词,致使其投放的带有某文创公司商标的搜索结果占据搜索结果的第一条,属于商标性使用。某科技公司设置的该关键词、搜索结果词条、客服聊天中使用的名称与某文创公司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且其经营的无人玩具售卖机与某文创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迭代,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实现了经营者通过设置搜索关键词,以获得更多商品或服务展示和推广的功能,满足了经营者追求竞争优势、提升商业利益的目的,但对技术的不当使用引发了损害经营主体利益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现象。个别经营者在搜索引擎中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进行引流,本案即是此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虽未直接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某文创公司注册商标,但其将某文创公司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予以展示的行为,亦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7月7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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