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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西证执(核)字
第6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萨拉木·阿地力(男,2000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20000724081X)
保证人:新疆伍怡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784657624E,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丁香一街9-141号。
法定代表人:吴玲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萨拉木·阿地力、保证人新疆伍怡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4年8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合同编号为6599227Q124086087296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萨拉木·阿地力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申请借款叁拾柒万贰仟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并自愿以所购不动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5570号】。
上述贷款2025年2月14日已逾期15天,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借款人偿还截至2025年6月19日的借款本金368967.07元,利息4686.60元,罚息50.57元,总计373704.24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邮寄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安东、王艳红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王安东、王艳红
联系电话:18690876203、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5年7月9日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2024年12月,新疆鑫东昊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陕西宇文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新疆鑫东昊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废弃烟梗(末)田间废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经编制完成,现开展项目公众参与信息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全文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全文网络链接地址链接:https://pan.baidu.com/s/15QMyQNLznk7W4p5U0Adpgg,提取码: qb2w。
2、查阅
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王工,18661348706。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项目区及周边的个人、单位和团体公众。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
1.建设单位:新疆鑫东昊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工,电话:13319268973
2.环评单位:陕西宇文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工,电话:18661348706
邮箱:2721086434@qq.com
四、公示时间和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自公示日期起5 个工作日内。
新疆鑫东昊生物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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