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冲动消费有了后悔药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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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于今年5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正式实施。两个月过去,消费者体验如何?

  商家对退费转卡等进行优化

  记者走访了北京多家健身房、搏击馆、美甲美容院、养生店等可能涉及预付消费模式的门店。

  “我们以前不能轻易转卡,是有一定要求的。”北京一家连锁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今店里采用小程序绑定手机号的办卡模式,“此前转卡需满足‘新卡、新用户’条件。”后来店里对条件进行优化,用户提供新手机号即可完成转卡,同时用户可随时要求退款,“不过不是原价,会扣除会员卡残值10%的违约金。”

  此外,有些商家不愿谈及退卡细节,在朝阳一家养生店,以前也有充钱送折扣的预付消费模式,但《解释》公示后,他们不再办卡,而是选择通过网上团券形式促销。工作人员解释,店内改革后,开放了转卡限制,只要新卡主和原卡主商量妥当,到店即可转卡或退费。

  记者调查发现,在退费、转卡方面,个体商家往往比连锁店限制更少,但在优化服务、明确合同方面,连锁店则优于个体商家。

  消费者起诉“教练”胜诉

  北京的滕女士两年前和一家健身房因剩余课程退费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直至今年《解释》出台后才得以顺利解决。

  滕女士说,自2021年起,她在家附近的健身房上私教课,第一次购买的30节课用完后,因为教练专业、尽责,再加上店庆优惠力度较大,她在2022年3月又花2万多元购买了61节课,随后和健身房签订了一份新的健身计划服务协议。滕女士上了25节课后,因扭伤脚需要休养一段时间,等到年底想约私教上课时,却收到一位王教练发来的好友验证,称今后由他来负责课程。她这时才知道,自己此前的教练离职了。

  滕女士愿意办卡的原因一大半是因为之前的教练,更换教练后,无论是锻炼项目选择还是课程安排她都很难适应,于是就想退款,但被拒绝。因为合同中存在“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以及“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消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的约定。

  当时,王教练说可以帮她把卡转让出去,让滕女士抱了一丝期许。然而等了好久,转卡的事始终没有着落。后来,她发现这家公司被注销了,原址换了一家新公司。今年初,滕女士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对方股东诉至法院。让她惊讶的是,那个曾经拒绝给自己退款、转卡,还以普通员工身份向她诉苦的王教练,就是这家公司的唯一股东。

  5月6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决股东赔偿滕女士剩余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

  《解释》给了消费者维权底气

  审理滕女士维权一案的朝阳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周剑彬说,《解释》的发布不仅帮消费者梳理出了维权的细节,还给了消费者维权的底气,能知道吃亏时找谁“算账”,让冲动消费有了“后悔药”。

  他解释说,《解释》明确了7类关于退卡、转卡相关的霸王条款,尤其是一些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问题。预付式消费中,很多商家提供的都是制式合同,消费者并没有磋商的空间,或者商家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很多消费者在看到这些条款时,可能突然认为自己没理了,从而放弃维权。“其实在《解释》出台后,把包括一些约定的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解决争议方法,也列入霸王条款。”

  除了霸王条款,让消费者叫苦不迭的还有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解释》第四条与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此外,针对一些商场不作为的情况,《解释》第六条还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消费者也有权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给了消费者更多一层保障。据7月1日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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