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1
A+ | a工程未验收不是拒付工程款理由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谢增亚
工程完工了,但尚未验收,发包方能否以此为由不支付工程款?
2024年4月,施工方李某与发包方赵某签订保温水塔建设合同,约定由李某为赵某建造一座保温水塔,合同总价25万元。合同特别约定:施工完成后,赵某应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结清余款2.5万元;若赵某逾期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同年5月16日,工程竣工并交付赵某,但他既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也未支付工程尾款2.5万元。李某多次催款无果后,将赵某诉至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没想到,赵某提出反诉,主张李某未提供项目验收技术资料,且部分工程不合格,要求李某配合修复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庭审期间,法官询问赵某“是否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书面通知李某验收或要求其提供检验报告”,赵某承认无书面证据佐证其主张。
经法庭调查,赵某无法证明其积极履行了组织验收的义务,且水塔已实际投入使用。对此,法官指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虽为承包方主张工程款的通常前提,但发包方负有及时组织验收的法定义务。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拒绝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可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发包方不得以此拒付工程款。
庭审结束后,赵某主动申请调解,同意向李某支付工程尾款2.5万元,并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两商贩因遮阳伞大打出手 结局是……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霍雅婕
日常生活中,夫妻、邻里、同事,甚至陌生人之间,都可能因为各种琐事而争吵。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纠纷。
2024年4月的一天,在乌鲁木齐县某市场,商贩马某和丁某突然吵了起来。
原来,马某的遮阳伞没放平,导致雨水顺着伞滴到丁某的水果摊上。
“你把伞挪开!”丁某不悦道。由于双方之前就有小摩擦,丁某的态度激怒了马某,两人因此吵得不可开交。其间,马某试图抓挠丁某的脸,被其挡住,丁某上前将马某踹倒在地,并踩了她的胸口一脚。后丁某被其他商贩拉开,马某起身将丁某的水果摊掀翻。
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并陪同马某前往医院检查。经公安机关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事后,丁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马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
同年7月,马某将丁某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检查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是对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马某和丁某是同一市场相邻商户,为遮阳伞是否移开发生争议。双方本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但二人却因口角之争升级为肢体冲突,均有过错。
对于马某主张的检查费、误工费等,酌定马某自担20%,丁某承担80%。
对于马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该院认为,本案中马某的伤势未构成轻微伤,且其在事件中亦存在过错、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不应支持其这一诉求。
最终,法院综合认定马某的误工费、检查费等共计3000余元,根据责任比例判令丁某赔偿马某24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