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3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崔颜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705041848)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姜秀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771125193X)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3201610035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1811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40000元,借款期限25年。截至2025年5月15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4期,连续逾期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5月1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05725.11元,逾期利息11204.4元,逾期罚息220.02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617149.5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超(男,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811218030)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36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671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36000元,借款期限30年。截至2025年5月5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6期,连续逾期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5月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00673.88元,逾期利息3269.18元,逾期罚息65.79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04008.8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5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姑丽布斯坦·莫明(女,653130196910170020)、吐尔洪·肉孜(男,653130196412160014)、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1月11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0379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8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姑丽布斯坦·莫明,抵押人吐尔洪·肉孜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67000.00元(柒拾陆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4个月,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39年1月11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85532.54元(陆拾捌万伍仟伍佰叁拾贰元伍角肆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685532.54元(陆拾捌万伍仟伍佰叁拾贰元伍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借款人承担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旭东(男,652325199109191611)、乌鲁木齐金星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3002289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093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旭东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9000.00元(肆拾叁万玖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43年3月26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金星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已逾期184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1月2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52254.29元(叁拾伍万贰仟贰佰伍拾肆元贰角玖分)、利息8667.46元(捌仟陆佰陆拾柒元肆角陆分),本息合计360921.75元(叁拾陆万零玖佰贰拾壹元柒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借款人承担自2024年11月2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汪新瑞(女,620424197512145968):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4001901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301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汪新瑞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4000.00元(伍拾捌万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34年3月3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3月起未按期还款,已逾期241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1月2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82777.12元(叁拾捌万贰仟柒佰柒拾柒元壹角贰分)、利息9597.99元(玖仟伍佰玖拾柒元玖角玖分),本息合计392375.11元(叁拾玖万贰仟叁佰柒拾伍元壹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借款人承担自2024年11月2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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