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探望重病女儿遭拒 法院:探望权应得到保障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30
A+ | a耄耋老人邹某因探望在康复中心已昏迷近两年的大女儿吴某受阻,将吴某之子程某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邹某有四个女儿。2023年4月,邹某的大女儿吴某因中风陷入深度昏迷,在海安市的某康复中心接受专业护理。
邹某让小女儿带着自己前往某康复中心探望吴某,被某康复中心拒绝。该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吴某的护理级别,需得到其儿子、监护人程某同意,邹某才能前往探望。
邹某报警求助。民警出警后,程某以对方人员与自己存在矛盾为由,坚决拒绝其探望母亲。随后,邹某又向社区调处中心寻求帮助,最终调解无果。
2024年12月,邹某将其外孙程某诉至海安市法院,请求每月能探望女儿一次。
程某辩称,民法典仅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而吴某是成年人,所以邹某对吴某不享有探望权。吴某目前身体极为虚弱,对护理环境要求严格,任何细菌感染都可能诱发并发症,不适宜被探望。同时,考虑到邹某年事已高,担心邹某看到大女儿如今的样子会悲伤过度、无法承受,甚至危及生命,请求法院驳回邹某的诉请。
邹某认为,首先,程某主张吴某不适宜被探望并无客观证据,承诺会严格遵守某康复中心规定并配合医护安排。其次,尽管自己年近九十,但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一次既符合自身身体状况,也满足了情感需求。最后,程某作为吴某的监护人,负有保障被监护人获得亲情慰藉的义务,不应拒绝探望。
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系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派生而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抚养对象,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对象也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从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在成年子女重病等情况下,父母对其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得到保障。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认为邹某的探望应以不影响吴某的治疗、康复以及保障其自身健康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守某康复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防护措施,避免产生对吴某造成感染等不利影响。最终,法院酌定邹某可在每月第二周的周日14时至17时探望吴某一次;程某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拦。
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据6月27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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