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毒品,为了我们的幸福生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6
A+ | a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2024年9月27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形势下更好地开展禁毒工作提供法治保障,该《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正值“6·26”国际禁毒日,小编以图表形式对《条例》做了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你问我答
什么是毒品?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列入我国《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条例》所称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发现非法种植或野生大麻可以举报吗,向谁举报?
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以及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一旦发现野生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组织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个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机制机构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
条例亮点
对国家尚未规定管制、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组织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具有社会危害的物质,纳入成瘾性替代物质临时管制清单,发布危害预警,加强流向监控,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行业职责缺位咋处理?
医疗行业
药品零售者 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被大量、多次购买,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 发现生产、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未按照规定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 发现开具、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未按照规定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并报告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物流
铁路、公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站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 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 运营中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涉毒案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住宿
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和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 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在其场所内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 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涉毒人员管理相关规定
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依法实行动态管控,推动建立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涉毒信息封存机制。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以吸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获得社会救助。
鼓励企业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得公开或者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禁业规范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公共交通工具。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工作。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一)机动车、轨道交通、航空器等运载工具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二)医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化学物质合成等易涉毒领域的科研岗位;(三)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岗位;(四)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关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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