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小区感应门撞伤 物业公司担主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4
A+ | a为方便管理和业主出行,越来越多的小区启用智能门禁系统。智能门禁系统在优化业主居住体验的同时,也给物业的管理水平递上了一份更高难度的“试卷”。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引发的业主被感应门撞伤案,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周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一直以来,她所居住小区的大门都是采用感应方式开启。2024年3月,小区的感应门发生了故障。此后,为方便小区居民进出,物业公司用绳子绑住感应门,让大门一直处于敞开状态。时间久了,小区业主也习以为常,进出门时经常骑电动车直接通过。
一个月后,小区的感应门修好了,物业公司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重新启用感应门。事发当天,下班回家的周女士从外部进入小区,感应门因前面有人刚刚进入而处于敞开的状态。周女士以为门还被绳子绑着,于是疾驶进门。不料,在经过门口的一瞬间,感应门突然关闭,周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肋骨骨折。事后,周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庭审中,周女士认为,事故前感应门长期损坏,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维修,反而用绳子绑住感应门让其处于敞开状态,居民们都习惯了感应门是长期敞开的状态,误以为进出小区自此不再采用感应形式。事发当天,自己并未收到任何重新启用感应门的通知,看到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便习惯性地认为门还是用绳子绑着的,所以才选择直接骑电动车通过小区大门。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前一天,小区感应门刚修好,还没来得及通知全体业主,就发生了本案事故。视频显示,其他业主通行感应门时均触发感应装置,足以说明事发当天感应门并无故障。周女士受伤的原因是其车速过快,如果周女士减速慢行进入小区,完全可以正常触发感应装置,就不会因感应门关闭造成此次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小区门禁系统明显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是业主出入小区必须使用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该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确保门禁系统运行安全、便捷。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因此可以参照适用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当然,这种管理义务是有限的,应当与物业公司的受益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物业费收费标准、采取防范措施的成本与遭受损失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相匹配。
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管理与服务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感应门的安全运行。物业公司明知感应门损坏却没有及时维修,反而用绳子绑住感应门,使其长期处于敞开状态,以实际行动放弃原有的感应入户方式,采用直接入户方式,造成业主误解。在业主习惯了直接入户方式后,物业公司对感应门进行维修,在未通知居民的情况下重新启用感应门,导致周女士发生损害。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事发时周女士车速过快,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综上,法院认定,在本次感应门伤人事故中,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周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周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核定周女士损失后,作出上述判决。
据6月23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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