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走柜台上的手机,盗窃还是侵占?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8
A+ | a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李若芊
2024年8月的一天下午,乌鲁木齐市民张某到某商店购物。结账时,她趁店员李某不注意,将其放在柜台上的手机拿走。李某发现手机不见后立即报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西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展开调查,很快锁定张某,并依法对其传唤。
到案后,张某返还了盗走的手机,并赔偿李某的损失。但在讯问时,张某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而是侵占,并拿出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明。经鉴定,张某的确患有精神疾病,可她在作案时具有完整的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键是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那么,这两种罪名有何区别?
沙依巴克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观方面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害的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但两个罪名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重要区别。
首先,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如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其次,行为方式不同。侵占罪是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盗窃罪是以秘密手段非法转移占有。
最后,追诉程序也不同。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告诉;盗窃罪则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发生的场所是李某工作的地方,被盗的手机放在李某能接触到的柜台上,在李某占有范围内,因此其不符合遗忘物的定义。张某趁李某不备将手机盗走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而非她所说的侵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