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加班猝死“视同工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6
A+ | a基本案情
为筹备次日的店铺开张,烤鸭店店长在后厨备菜期间猝死,人社部门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公司却认为发病时间非工作时间,据此否认工伤。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公司诉昌平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案,并当庭宣判。
自2022年3月21日起,方某在某公司旗下一家烤鸭店担任店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方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27日晚,为筹备次日店铺开张,方某在后厨处理蔬菜时,突发脑出血,被同事送医,经抢救无效于11月28日死亡。
经劳动仲裁机关裁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事发时该公司与方某存在劳动关系。方某的父亲向昌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
某公司不服,向昌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昌平区政府经审查,维持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某公司仍不服,将昌平区人社局、昌平区政府一并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昌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最终,昌平区法院当庭宣判,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虽然是个案,但是对很多劳动者来说都有借鉴意义。案件中“工作时间”是争议焦点,究竟该如何确定“工作时间”?员工工伤又该怎么认定呢?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本案中,方某虽然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但其生前在某公司涉案烤鸭店担任店长,发病时处于店内后厨备菜状态,是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所以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工作时间”一般指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岗位”通常指工作涉及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收尾工作,以及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间休息等,都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延伸。本案中,方某在店内后厨处理蔬菜也系为次日正常营业做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发生于工作时间内。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强化证据意识,妥善留存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就医记录、证人信息等凭证和材料。需要提醒的是,申请认定工伤的程序具有时效性,遭遇工伤后,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6月12日《北京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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