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净身出户”逃债,债主起诉获支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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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债务人财产被转移至其配偶名下。对于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执行的行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条款。

  2010年11月10日,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20年5月25日,王某向刘某借款3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15日,王某共计还款188万元,此后再未还款,刘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应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34万余元。裁决书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7日,王某与陈某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A房产及地下车位归女方所有,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B商店归女方所有,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C房产(已被法院冻结)归男方所有,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车辆归女方所有,车贷由男方负责偿还。

  2024年4月26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动产部分的条款。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王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涉及两套房产、一套店面、一个车位及一辆轿车,双方约定只有一套已被法院冻结的房产归王某所有,其余财产均归陈某所有,贷款均由王某负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书并未明确对外债务及债权的具体数额、各自名下其他财产的具体数额,王某、陈某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王某与陈某之间明显不成比例。仲裁裁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未能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王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其欠刘某的债务。因此,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其享有的房产、车位、车辆份额归属于陈某一方之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王某上述行为对债权人刘某之债权实现造成损害。

  最终,法院对刘某要求撤销王某与陈某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动产部分的条款予以支持。

  据6月11日《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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