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能随意用 这些侵权行为不可取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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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商标凝聚着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象征着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财产。本期小编梳理了3起与商标相关的典型案例,提醒大家重视商标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你住的知名酒店或是“李鬼”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杨东

  近年来,连锁酒店因预订方便、价格透明等受到消费者青睐。不过,你所入住的“连锁酒店”可能是“李鬼”。近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位于北京市的某公司是“水果酒店”商标持有人,经过长期运营,“水果酒店”已成为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连锁酒店。

  2024年,某公司接到投诉,称位于乌市沙依巴克区的一家快捷酒店(以下简称某酒店)涉嫌冒用“水果酒店”商标。某公司发现,某酒店不属于其授权的加盟店或直营店,自2012年营业以来,该酒店一直使用“水果酒店”名称,并在网络平台以“水果快捷酒店”的名称对外宣传。某公司检索网上对某酒店的评价,发现其设施、服务与真正的“水果酒店”存在巨大差距,已造成多名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对“水果酒店”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某公司将某酒店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酒店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庭审中,某酒店负责人辩称,以前并不知道“水果酒店”商标的存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其迅速更改门头,且将网络平台上带有“水果”字样的内容全部删除。某酒店认为自身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且已整改,请求法院驳回某公司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持有的“水果酒店”注册商标中,“水果”系其中的核心部分,是相关公众辨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标识。某酒店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网络宣传中使用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水果”文字,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某酒店提供的服务与某公司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使他人对经营主体、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对“水果酒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某酒店使用含有“水果”文字的酒店名称对外经营,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某酒店已纠正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使用与“水果”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地理标志不可擅自使用

  地理标志不仅代表着某一地区特定产品的质量和声誉,更是该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资源。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一起案例,周某经营一家网店,店里出售“荔浦芋”。2022年7月,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以下简称“名特优协会”)将周某告上法庭,认为周某在货品标题故意使用名特优协会具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给名特优协会造成损害。

  名特优协会称,“荔浦芋”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荔浦芋”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该商标于200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芋头”类别,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4月20日。另查明,2021年12月,名特优协会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周某网店中的商品链接标题、商品宣传页面均使用了“荔浦芋”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特优协会作为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名特优协会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周某未经名特优协会许可,销售侵害名特优协会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事后周某主动把网店涉案商品的标题、宣传页面中有关“荔浦芋”的表述和标示全部删除,名特优协会主张周某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已无必要,法院予以驳回。同时,法院依法判决周某赔偿名特优协会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元。 据人民网

  恶意注册商标涉嫌违法

  商标恶意注册与囤积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极大地损害社会公众的权益。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这样一起案例。

  诉争商标“王子”由某酒业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故对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酒业公司于2020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经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该公司在第3、18、32、33、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340余件商标,其中仅在2020年至2021年间就累计申请300余件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补充查明,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的300余件商标包括“迈巴赫”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存在实际使用情况,亦无法证明某酒业公司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根据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跨度、申请数量、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等情况,可以认定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据人民网

  延伸阅读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

  ●超出许可范围使用

  即使获得商标使用权,若超出许可的商品类别、服务范围、使用期限或数量,仍构成侵权。

  ●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视为“相同商标”:文字构成、语种、排列顺序完全一致;仅改变字体、大小写或间距,视觉效果无差异;添加商品通用名称仍易造成混淆(如“苹果手机”使用“苹果”商标)。

  ●突出使用企业字号

  在同品类商品/服务中,将企业字号以突出字体、颜色等方式使用,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使用场景覆盖商业全链路

  包括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线上平台(网站、APP、二维码)、交易文书(发票、合同)等场景。即使未直接销售,也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主观恶意与客观混淆并存

  法院会综合考量侵权人是否故意攀附商誉、消费者是否可能产生混淆,而非仅对比商标图案差异。

  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计算可采取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及许可费倍数法的方式,当上述3项难以计算时,法院会根据侵权情节判处500万元以下赔偿,考量因素包括:侵权持续时间、地域范围、是否重复侵权及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伪造防伪标识、大规模制假售假),法院可在上述赔偿额基础上,判处1—5倍惩罚性赔偿。

  企业维权建议

  ●定期监测

  通过商标局官网、电商平台检索关键词,发现疑似侵权线索。

  ●证据固化

  对侵权商品公证购买,保存交易记录、网页截图等电子证据。

  ●专业介入

  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或通过行政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民事诉讼双路径维权。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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