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3

A+  |  a

  拍卖公告

  受相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800号商业房产一批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意向竞买者须于2025年6月2日18时前将保证金缴至我公司指定账户。

  预展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前一日截止

  预展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拍卖时间:2025年6月3日北京时间上午12时

  拍卖地点:乌市沙区扬子江路1号原新疆日报社办公楼第19层

  咨询电话及联系人:热女士 13999161853

  新疆诚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23日

  广惠牧域蛋鸡养殖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广惠牧域蛋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环保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环评信息全文链接:https://www.js-eia.cn/project/detail?type=2&proid=3db73d96059f0968b4b6f62e1f311b86,公众意见表链接:

  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3日

  合同解除公告

  阿地力江·阿不都合尼(身份证号:653226********0039):

  贵方与我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加盟金科梦想传奇每日每夜便利店。经书面催告后,贵方仍未依约缴纳房租(累计欠款34000元),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及合同第十四、十九条,现公告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请于本公告见报15日内联系我司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15699162660),逾期带来的所有后果由贵方自行承担。

  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3日

  裁决公告

  本委受理的〔2025〕284武珍妮诉新疆嘉铂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181吴金福诉新疆尚林凯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25〕267毛玉萍诉新疆凯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305李静静诉乌鲁木齐凯德道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上述单位、个人送达以上案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决定书(河南东路781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 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开庭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2025〕434-1郑雅婷、〔2025〕434-2缑梦凡、〔2025〕434-3李彤彤诉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菲涟娜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2025〕449木扎帕尔·奴尔买买提诉乌鲁木齐小斗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5〕466王展诉新疆小怪兽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2025〕401罗元忠诉乌鲁木齐风火轮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极光兔商贸有限公司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现依法向以上单位(个人)公告送达上列案件的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5年7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81号四楼)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阿克苏宏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你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乌仲裁字第002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被申请人阿克苏宏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6725.54元、仲裁费715元,以上合计7440.54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

  2025年5月23日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奎住建催字第【2025】2号

  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履行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决定书》(奎住建2024决字第【2】号)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请你(公司)立即履行本机关的行政决定。

  履行义务的方式:一次性缴清嘉德金鼎广场二期项目所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221000元。

  如你(公司)对此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3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