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王德祖(男,620423198810014454)、龚润萍(女,620423198510300344):
你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年房字第070117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0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王德祖、抵押人龚润萍应按合同约定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2025年5年13日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抵押人、担保人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5月1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0472.12元,欠付利息人民币78939.39元,合计本息人民币519411.51元。
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5月1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36111089×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04166633×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22日
哈密振兰福利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乙炔生产和气体分装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哈密振兰福利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沃谱瑞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哈密振兰福利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乙炔生产和气体分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s://pan.baidu.com/s/1pISiCnXd7CO1fcffE-E7Kg?pwd=n8i0提取码:n8i0,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哈密振兰福利制造
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22日
关于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
新疆福怡堂医养康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1日你公司与我单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签订后你公司便实际占用位于霍城县水定镇朝北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鉴于该中心为我单位固定资产,因你公司自占用后一致未向我单位支付租赁费用,且因你公司未对该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并拖欠暖气费等相关费用,致使日间照料中心暖气管等已损坏,造成日间照料中心损失,现我单位向你公司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送达你公司后,双方之间租赁关系终止,你公司应当在30日内搬离日间照料中心并清退属于你公司的可移动资产,向我单位返还租赁物。若未在前述期限内搬离的物品,视为你公司放弃所有权,我单位将自行处置,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将由你公司承担;
二、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付清应付租金、水电费、暖气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并将房屋修缮完成;
三、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化解租赁期内与租赁资产相关的全部债权,以消除对我单位的影响;
四、因你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已致使我单位利益受损,若你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
霍城县民政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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