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起纠纷 法院判实际车主胜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现实生活中,有些购车者出于限购、征信等原因,打起借名买车的主意,看似互惠互利,实则暗藏法律风险。不久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朋友之名买车引发的案件。
刘某是张某公司的司机。2022年,张某因个人原因没法办理车辆按揭贷款,便找刘某商量,希望借刘某的名义买车,刘某爽快答应。于是,两人口头约定由张某出资购车并使用,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
随后,张某支付车辆首付款、购买车险,每月向刘某转账支付3675元按揭款。
2024年初,张某与刘某因工资结算产生分歧,刘某很生气,想起张某以其名义买的车,于是叫来拖车将车拖走。张某找刘某协商未果,将刘某起诉至乌市沙区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机动车登记并非设权登记,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有时会在特定情形下产生“车户分离”的现象,因此法院将此案性质定为“借名买车”。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确认所有权归属,需要考虑两个重要因素: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有无明确约定。”法官表示,虽然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但结合张某提交的首付款支付记录及对购车当天销售人员的电话询问,可以认定实际车主为张某。此外,购买车险、车辆保养以及违章处理均由张某负责,再结合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每月15日前后向刘某转账的金额,以及刘某多次提示张某“贷款逾期”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车的事实,故车辆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最终,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对于实际车主来说,名义登记人可能存在出售、抵押等擅自处分车辆的行为,给实际车主造成财产损失,即使车辆最终通过维权追回,也会花费时间、精力和财物。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其可能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如确有相关需要,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承担等具体事项。实际车主应注意保留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车辆保险合同、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双方协商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产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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