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生活·案说民生④ 捡到手机又扔了,需赔偿失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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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辛锁 陈凡亮

  3月3日,张勇在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某公园捡了一部手机,后来又扔了。失主王强将张勇诉至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照价赔偿。

  捡拾他人的物品后再丢弃,需要赔偿吗?

  法院审理后了解到,王强遗失价值4000元的手机后曾报警,并于次日拨打遗失手机号码与张勇取得联系。张勇承认捡到了手机,王强急切地说:“这是我的手机,我已报警,你赶紧还给我。”张勇认为王强在“命令”他,不满地挂断了电话。后来,王强再次联系张勇,却得到“手机已经扔了”的回复。

  法庭上,张勇满脸委屈,“他语气那么冲,我一气之下就把手机扔了。”

  此案并非个例。

  2024年9月,田恬在阿拉尔市某景区游玩时,不慎丢失新买的手机。经警方调查,这部手机被聂远捡走。双方沟通时,聂远承认捡了这部手机,但已丢弃。同年11月,田恬将聂远诉至阿拉尔垦区法院,诉求其赔偿。

  法庭上,聂远情绪激动,“她自己弄丢手机,我只是路过捡到,又没有把手机据为己有,为什么让我赔偿?”

  捡拾者到底需不需要赔偿失主损失?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法答疑。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手机一般价值较高,拾得者不会丢弃。如果拾得者无法对丢弃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有权推定其存在故意侵占行为,因主观恶意导致无法归还,赔偿责任依然成立。”承办法官说。

  综合上述两案实际情况,法官结合手机折旧情况,参照市场行情,依法分别判决张勇赔偿王强1000元、聂远赔偿田恬85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拾到丢失的财物及时归还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当我们弯腰捡拾时,拾起的不仅是物品,更是诚信。

  这两起捡拾手机引发的纠纷警示大家:对拾得者而言,遗落的物品不是无主物,随意丢弃或谎称遗失,可能让“一时赌气”变成真金白银的赔偿。对失主来说,公共视频、购买凭证这些看似琐碎的证据,关键时刻能成为维权的利剑。

  (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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