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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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库尔勒领航商贸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轮台县众鑫汽修有限责任公司、刘晓军:

  本委受理的毛卫东诉库尔勒领航商贸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轮台县众鑫汽修有限责任公司、刘晓军确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一案(轮劳人仲字[2025]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5年7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轮台县综治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罚款催缴通知书

  (米东)应急催告〔2024〕执-37号

  梁玉华(新疆景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1日发出(米东)应急罚〔2024〕执-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0月6日前将罚款缴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鼎街1018号

  联系人:韩晓军

  联系电话:1357981915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米东)应急执行催告

  〔2025〕执-10号

  梁玉华(新疆景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米东)应急罚〔2024〕执-28号]尚未履行,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将罚款8784.14元(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壹角肆分)缴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

  如你(个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许毛(身份证号码:34120319900305251X)

  我行于2013年12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许毛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61676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14日起至2044年1月13日止,贷款金额叁拾贰万捌仟元整(328000元)。 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了(2013)米证字第02314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许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许毛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61676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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