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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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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冯元龙(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901303013)

  共同借款人:李欢(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903080028)

  保证人:江兵(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101121718)

  保证人:乌鲁木齐西北齐心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4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个人类)》《保证合同(个人类)》《保证合同(公司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6320号]。截至2025年4月21日,借款人冯元龙、共同借款人李欢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逾期利息壹万玖仟叁佰零柒元叁角贰分(小写:19307.32元)、罚息壹仟叁佰捌拾叁元叁角玖分(小写:1383.39元),本息合计壹佰零贰万零陆佰玖拾元柒角壹分(小写:1020690.71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借款人冯元龙、共同借款人李欢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公告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乐(男,1984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40409001X)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马莺莺(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04294024)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X022042201766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DYX022042200010392的《抵押合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818号]。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按时支付本金、利息,截至2025年4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捌拾叁万玖仟零伍拾壹元叁角玖分、逾期利息贰仟陆佰零陆元贰角肆分,罚息捌万零柒佰捌拾壹元玖角叁分,合计玖拾贰万贰仟肆佰叁拾玖元伍角陆分。

  现债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人马乐、共同借款人马莺莺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公告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7898730510,住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A区

  保证人:新疆华鑫宝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358091007H,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雅山新天地c区13号楼1单元201室

  保证人:莎车县长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757665485P,通讯地址:新疆喀什莎车县新城路金茂大厦二单元2404室

  保证人:董林(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104212615,通讯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滨河家园东区31-1-302)

  保证人:张玉莲(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004012624,通讯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滨河家园东区31-1-302)

  保证人:亓剑波(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07092614,通讯地址:新疆拜城县解放路63号世纪新城1栋302室)

  保证人:崔彦(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209104382,通讯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西大街75号院10号楼2单元204室)

  债务人、抵押人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新疆华鑫宝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莎车县长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董林(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104212615)、张玉莲(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004012624)、亓剑波(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07092614)、崔彦(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209104382)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3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兴银新借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抵补字(天山区)第20190425005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了兴银新高抵字(天山区)第20190425005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了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103260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661号]。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46819.56元,本息合计6146819.56元(大写:陆佰壹拾肆万陆仟捌佰壹拾玖元伍角陆分)。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7898730510,住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A区

  保证人:新疆华鑫宝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358091007H,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雅山新天地c区13号楼1单元201室

  保证人:莎车县长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757665485P,通讯地址:新疆喀什莎车县新城路金茂大厦二单元2404室

  保证人:董林(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104212615,通讯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滨河家园东区31-1-302)

  保证人:张玉莲(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004012624,通讯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滨河家园东区31-1-302)

  保证人:亓剑波(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07092614,通讯地址:新疆拜城县解放路63号世纪新城1栋302室)

  保证人:崔彦(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209104382,通讯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西大街75号院10号楼2单元204室)

  债务人、抵押人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新疆华鑫宝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莎车县长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董林(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104212615)、张玉莲(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004012624)、亓剑波(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07092614)、崔彦(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209104382)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3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兴银新借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抵补字(天山区)第20190425005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了兴银新高抵字(天山区)第20190425005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了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103260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662号]。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45918.68元,本息合计6145918.68元(大写:陆佰壹拾肆万伍仟玖佰壹拾捌元陆角捌分)。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7898730510,住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A区

  保证人:新疆华鑫宝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358091007H,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雅山新天地c区13号楼1单元201室

  保证人:莎车县长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757665485P,通讯地址:新疆喀什莎车县新城路金茂大厦二单元2404室

  保证人:董林(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104212615,通讯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滨河家园东区31-1-302)

  保证人:张玉莲(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004012624,通讯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滨河家园东区31-1-302)

  保证人:亓剑波(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07092614,通讯地址:新疆拜城县解放路63号世纪新城1栋302室)

  保证人:崔彦(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209104382,通讯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西大街75号院10号楼2单元204室)

  债务人、抵押人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新疆华鑫宝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莎车县长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董林(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104212615)、张玉莲(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004012624)、亓剑波(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07092614)、崔彦(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209104382)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3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兴银新借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40221000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新高抵补字(天山区)第20190425005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了兴银新高抵字(天山区)第20190425005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了兴银新高保字(红旗路)第202103260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663号]。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71829.91元,本息合计3071829.91元(大写:叁佰零柒万壹仟捌佰贰拾玖元玖角壹分)。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周战奇(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90908651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卫保花(女,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910086568)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万盛大街4706号南侧中城·国际城(奥莱·湖光里)13栋2单元2704室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南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周战奇、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卫保花、保证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陆拾万元整,并用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万盛大街4706号南侧中城·国际城(奥莱·湖光里)13栋2单元2704室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现债权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归还债权人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剩余贷款本金491121.65元,利息33021.44元,罚息4412.59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528555.6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现债权人向我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上述人员被列为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同时被列为被执行抵押物。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抵押人)周战奇、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卫保花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担保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鹏立、杨亮

  联系电话:13369619933、18999892233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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