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守护用药安全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2
A+ | a本报奎屯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古丽扎达·巴哈提)近日,奎屯市人民法院通过智慧法院“云”平台成功调解一起跨域药品安全消费纠纷。
去年10月9日,从河南省周口市到奎屯市探亲的李某在某药店花费800元购买一盒龟甲胶,月底回家后,其家人发现药品已过期,要求药店退货并赔偿。药店以“购买时已确认无异议”为由拒绝,李某随即向奎屯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调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店销售过期龟甲胶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将其定性为“劣药”,并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4月,李某将某药店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张“退一赔十”,要求退还800元货款并赔偿8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地域跨度大,启用“云”平台开展线上调解。法官实地调查发现,某药店系首次违规,且认识到经营过失,但认为行政处罚已足够,十倍赔偿过重;而李某坚持惩戒违规并索赔。
针对赔偿金额,法官向药店负责人详细解释销售劣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另外,法官从案件实际出发,向李某分析药店初犯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因素,希望其降低索赔数额。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药店向李某退还货款800元并支付五倍赔偿金4000元。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