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视频诋毁商家 法院:赔偿道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9
A+ | a本报伊宁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卡米达·艾孜木汗)有些人遇到烦心事会在社交平台抱怨,可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伊宁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4月初,伊某在一家婚纱店预定两件婚纱,后因对婚纱效果不满意,她未与婚纱店沟通,就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诋毁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导致婚纱店多件婚纱被退定。婚纱店认为伊某的行为损害其名誉权,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4月20日,经法官调解,伊某赔偿婚纱店损失费1.4万元,并诚恳道歉。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公民的名誉权在网络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散布不良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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