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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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一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身体依然硬朗的群众,会选择再就业,这类人群再次就业后受伤,该怎么处理?日前,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释明了其中的法理。

  2024年1月,某保安公司与某加油站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保安公司为加油站提供保安服务,加油站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同年6月1日,53岁的李大姐经保安公司聘用后安排至加油站工作,工资由保安公司发放。没想到,上岗十来天后,李大姐在加油站工作时受伤,致使左手拇指骨折。

  李大姐和保安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此前李大姐无固定职业,一直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社保缴纳不满15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受伤后,她于2024年12月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确认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仲裁部门以李大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李大姐不服,一纸诉状将保安公司和加油站告至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则认为,李大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李大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了解到,李大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工伤赔偿。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承办法官表示,如果对此案一判了之,无法解决李大姐的实质性诉求,还可能增加其诉累,留下矛盾纠纷隐患。

  为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李大姐释明其与保安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原因,建议她通过民事侵权获得救济。法官又向保安公司表明,公司和李大姐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李大姐在工作中受伤是事实,其仍有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建议保安公司从公司发展角度考虑,妥善处理此事。

  综合考量情理法后,保安公司同意支付李大姐赔偿款2万元,李大姐撤回了对保安公司和加油站的起诉,纠纷得以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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