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女入学假离婚 起诉重新分割财产被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5
A+ | a为子女入学、购房优惠假离婚成了一些夫妻的“捷径”,当婚姻成了利益筹码,谁又能保证承诺不会“过期”?
北京的李女士与张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3个子女。2019年,双方为了孩子上学约定假离婚,并且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然而,孩子入学后,张先生却迟迟不提复婚的事情。李女士提出复婚后,遭到张先生的拒绝。李女士认为,张先生欺骗其离婚,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保全费、查封费等诉讼费用由张先生承担。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双方不存在为了孩子上学假离婚的问题,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而且离婚是李女士坚持的结果,且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达成《离婚协议书》,并据此办理了离婚证。双方离婚后,其按照协议约定向3个孩子支付抚养费,李女士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2019年4月,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离婚;离婚后,3个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3个子女抚养费每人5万元;双方同意北京市海淀区两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套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名下某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转给李女士;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和债务仍归双方所有。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李女士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显示:双方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女方坚决提出离婚,男方同意;财产如何分割为无共同房产、无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处理为“无”,其他为“无”。
诉讼中,李女士主张双方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假离婚签订的协议,协议是张先生欺骗李女士以假离婚实现真离婚的目的所签。李女士提交双方离婚后日常生活的录音、录像、相片,张先生对上述材料不予认可,称双方离婚后未共同生活,因育有孩子保持沟通。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孩子上学,依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政策,不能表明孩子无法上小学,李女士所述单亲家庭才能实现孩子上学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进而其主张离婚协议是为了上学办理离婚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房产、股权、债权债务等做了详细的划分和说明,该协议中无任何文字内容与孩子上学有关,未体现为孩子上学办理离婚之用,因此对李女士主张该协议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假离婚而签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完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李女士未能就张先生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对其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4月22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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